起 诉 状
原告: 张 , 性别: A,出生日期:1980.3.15 民族:汉 职业:个人经营 住所地址;W号 联系电话:H被告: 黄E: 性别 A:出生日期1978.10.21, 民族:Z,职业:个体加工经营,住所地址:X镇。联系电话:C 请 求 事 项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5456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月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自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本案所有与诉讼有关的诉讼费都由被告负担。
事 实 与 理 由
被告因给私人加工不锈钢防盗窗 所需,于 2011 年 10 月 5 日向原告购买不锈钢管欠货款人民币 ¥15456 元,被告并出具一张欠条交由原告收执为据,并一定在 2011 年 12 月 30 日偿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