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发【2008】42号文,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并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证据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而《证据规则》第81条又规定,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证据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限制。那么,问题产生了: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被驳回并生效后,法院不给被告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是不是违法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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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要看案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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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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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是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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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看具体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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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