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女友LX与2009年4月间认识,6月确定恋爱关系。我于2010年9月间购买住房一套,当时考虑将来就要结婚,就应女方的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了LX的名字。后因彩礼问题,女方于2011年4月提出分手。已无复合的可能。房子的首付全部由我个人出资(有银行转账明细和房屋卖家的收条),房贷也由我个人偿还,房屋装修也全部是我个人出资。现在想通过诉讼方式将女方的名字去掉,那么请问诉讼后,凭着法院判决书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去名手续,还需要缴纳什么费用?会不会很高?
补充:去房产交易中心问过,只是说要看到法院判决书才能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