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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父母亲在绵阳市游仙区修建三了间小青瓦房屋,1966年我父亲因病去世。父亲去世后我妈改嫁至绵阳市三台县。我于1979年结婚。我母亲改嫁后两个抱养孩子基本没管我母亲。2011拆迁办在未通知我母亲和我的情况下将我父亲和母亲修建的房子拆除,赔偿费被父母亲抱养的儿子领取。请问拆迁办这种做法合法吗,赔偿费我和母亲是否应分一部分。

继承
2011-12-27 19: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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