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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照潍坊市的规定2007年8月7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手续,配套费应由开发商缴纳。今年年初我认购了套房子,开发商不仅收取了配套费,而且至今没给开具发票(未开盘)收据写的是认购金,因为我交了总房款的30%,包括维修基金、配套、工本等费用,但售楼小姐给列了一个费用明细,其中配套费写成了其它,明细上有售楼小姐的电话和姓名。请问我想要求退回配套费我该怎么办?谢谢

损害赔偿
2011-12-26 16:22:5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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