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今年38岁,原籍四川,于08年和现任丈夫登记结婚,他有一个女儿和我们一起生活。在14岁时,曾被拐卖到河北,在每天被人看守的情况下分别在91年和93年生下了两个女儿。94年之后才有机会脱身离开回到老家。在此后的十来年都没有和她们联系,也很挂念两个孩子,不时的寄些衣服给她们。把两个孩子接到我住的旅馆里见面。现任丈夫当初接受我的过去并主动和我去看望她们,帮她们辅导功课,也接她们到家里来住。本来一切都很好,可是结婚后,他的态度忽然就变了,不仅不让我和孩子见面,而且还逼着我和她们断绝关系!他的理由是:他是公职人员,我和孩子的父亲既没有结婚证,也没有离婚证,是说不清楚的关系。如果我和孩子们联系,那么就是承认了那段事实婚姻,现在的婚姻就是重婚!我当时还未成年,连身份证都还没有拿到,怎么就是事实婚姻了?还有,我们还想要个孩子,原籍也给我开来了可以生育的婚育证明。请问律师:我丈夫的要求合理吗?我们是否还能要孩子?像我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可以受到保护吗?我丈夫会因此而丢掉工作吗?我们两个为此经常争吵,各持己见,已经影响到了婚姻,烦请律师尽快回复!,谢谢!
-
1.不是事实婚姻,只是同居关系,而且早已不在一起生活,已经解除
2.你丈夫的要求在感情上是可以理解的,但在法律上你对你的两个女儿有抚养义务
3.如果证实你们双方都有子女,那么再生育是不符合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的,你丈夫是公职人员,可能会受影响
-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不和您讨论您爱人要求的合理性问题,但是这种要求不合法,母女关系是一种法定的关系,不会因自行断绝而断绝。
2、你们是否能要孩子要看当地的政策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