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某日上午9时左右,原告某某在某省某市人民银行站乘坐某市公交公司的五路公共汽车前往市第二人民医院去护理身患癌症住院的父亲,在公共汽车上,当某某向售票员购买车票时,该售票员对原告所持的一张贰元人民币拒收,并对原告斥责道,不收烂钱。当时原告向售票员解释说,该2元钱并不烂,按法律规定可以流通。但该售票员对此置之不理,并且以自己公司不收烂钱为由,再次拒绝。后来原告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只得又掏出一张面值为50元得人民币买了票。原告对售票员多次宣讲法律的有关规定,因而激怒了售票员,当公共汽车到达市二医院时,售票员以让原告到公交公司彻底说清楚为由,据不让其下车,将原告带到公交公司五队,使原告无法及时到医院照料重病的父亲。原告提出诉讼,状告某市公交公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