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一恶心开发商处购买了房产。主合同是政府制订的示范合同,规定重大规划变更须经相关买受人书面同意;补充协议是开发商自制的,规定重大规划变更经政府批准的,无须告知买受人,且买受人不得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太恶心了。请问此补充协议是否属于霸王条款,买受人是否有权因规划重大变更而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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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限制你方主要权利,建议向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主张该条款无效。
如需法律帮助或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咨询或当面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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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限制你方主要权利,建议向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主张该条款无效。
如需法律帮助或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咨询或当面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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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款属严重限制业主方权利的条款,可主张其无效。
若有疑问,可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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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条款。具体方案可找专业律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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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款属严重限制业主方权利的条款,可主张其无效。
若有疑问,可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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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行具体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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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限制了业主的权利,可以主张无效。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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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