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背景是这样的,2010年5月我买了一套房子,顶楼,上面带一阁楼,买了之后正好到夏天,发现房屋漏雨,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讲找不到开发商了,不归他们管,然后我们找到了房管局,房管局的回话是刚买了房子,还没有交物业费就想叫物业出这个钱,不合理(我们这个物业费也比较便宜,才3毛一平米),既然这样,那就算了,那就认倒霉吧,自己出钱,花了1700元将楼顶做了防水处理,话说就过了夏天了,也没办法看处理的效果,结果到了2011年,这段时间我们都是按规定及时缴纳物业费的,结果发现还是漏雨,我们又找到物业,分析原因可能是排水管道口径设置太小了,大雨的时候雨水来不及排掉,物业就帮我们找了一个做管道的,重新将排水管道的口扩大了一些,这次总共花费了390元,这笔钱物业不给,我们自己先交了,然后今年下半年物业又要交物业费了,我们就拒交了。
我有几个问题想咨询:
1、2010年房管局给我们的回复是否正确,做防水处理的钱是否应该我们出?
2、2011年我们拒交物业费的做法是否合法?
3、物业的管理职责与物业费的多少有没有关系?说明:我们和物业之间没有任何正式合同约定。
4、假如物业没有义务出这两笔钱,这笔钱是否应该这栋楼的所有住户承担,物业是否有协调各住户承担这个费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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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陈述,事情比较复杂,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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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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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案情复杂,为了您的最大利益,建议委托律师帮助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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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