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于2009年8月底与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到货后一星期付款,大约是9月20日左右。可由于当时大部分货款没结回,就告诉了货主叫他能不能延迟一些时间,期间他们之间一直有联系。可是货主于9月底就向公安机关起诉我老公合同诈骗,当地公安机关于10月13日就将我老公以涉嫌合同诈骗将我老公拘留。被挽留后,家里马上就筹集了货款于10月20日将货款全部还给了货主,并对老公进行了取保候审。2010年4月,当地检查机关向我老公传迅叫他过去,他过去后做了一下笔录就叫他回来了,当时工作人员还说公安机关乱定罪名,这不符合合同诈骗,6月20日案件又退回给了公安机关。可是2011年12月13日,当地检查机关又来电话叫我老公过去一趟,说如果不过去就要把他转逮捕了。可我我老公12月19日过去后,当地人民法院就直接把我老公逮捕了。我查看了合同诈骗构成的要素,其中有一条我老公可能有错,就是签合同的时候他是以一个经营部的名义去签的,可当时那个经营部由于经营不善已经关闭,可是工商注册还是没有注销的,不知这样是否就是构成合同诈骗的理由。这样子的话合同诈骗是否成立?希望律师都为我分析一下,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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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关键就在于你老公是否有骗取钱财的目的。我觉得你老公的案子还是有转机的。如有需要,可以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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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就在于你老公是否有骗取钱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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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者你好:建议找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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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真实的买卖意图,不能算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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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没有注销,还是属于经济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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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诈骗的故意,详细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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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这应当属于经济纠纷,不是合同诈骗,应当及进请律师介入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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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