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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耄耋老人(丧偶)身体尚好时省吃俭用在不多的积蓄中用自己的名字存入四份等额定期自动转存存单,表示存单将来是给四位尚未婚嫁孙子女的结婚礼金并催促子女们拿走保管。老人突患脑出血,造成肢体、意识障碍,生活不能自理。老人其他积蓄不足以支付此次医疗等费用产生借支。 老人的四份存单可否优先用于老人医疗费的超支部分,子女们有分歧。请律师帮助解答。多谢! 1.存单应该拿出优先结算老人欠费吗? 2.老人赠与孙子女的礼金存单已经交付完毕能否撤销? 3.保管存单的子女提前支取了怎么办? 4.此前已婚孙子女的礼金是否该拿出来?

合同纠纷
2011-12-20 16:40:57
共有10位律师解答
  • 赠与自交付之日成立生效,未交付的可以撤销赠与。如交付的,可以协商返还,老人家都这样了。
  • 由于存单是老人自己的名字,因此赠与并未履行,老人可以用此存单支付医疗费。如果提前支取应当退还。
  • 赠与自交付之日成立生效,未交付的可以撤销赠与。如交付的,可以协商返还
  • 你好,具体委托律师.
  • 您好,逐一回答您的问题:
    1、存单应当拿出来优先支付老人欠费,由于存单是老人的名字,所以该意思表示应当属于遗嘱。
    2、存单性质为定期,而且是老人的名字,赠予行为应当讲,我认为还没有完成,可能存在争议。
    3、如果存单已经被支取,应当予以返还否则侵害老人的财产权。
    4、如果确实是老人给付的礼金的话,属于一个附条件的赠予行为,如果孙子女结婚,可以视为该赠与所附的条件成立。
  • 1可以2存单还是老人的名字,没有赠与交付3可以要求返还4在老人在世时已经给的钱,不用拿回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是针对法定撤销权而规定的。该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1、本案中赠予已完成生效,不可撤销;
    2、子女提前支取是对自己财产的一种处分;
    3、对于礼金,已婚子女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但是子女必须对老人尽赡养义务。
  • 老人的存款可以先用于老人的支出,其余存款应当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 不能,赠予已经生效
  • 由于存单还是 老人的名字,所以存款的所有权还是老人的,赠与必须实际交付,仅有存单的交付赠与行为没有完全完成。如果已经支取了,老人同意,不能要求再拿出来,没有支取部分还是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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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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