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某人2008年4月末入职某工资,入职后此公司没有在试用期内购买社保,
而是在2008年7月才帮其补办2008年6月的社保,期间签订劳动合同到2009年12月31日止,后又在2009年12月内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到2011年12月31日止(原本是到2012年12月31日止,领导修改了截止日,有涂改痕迹).
情况1.在2011年11月29日当事人收到领导通知,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要求其本人工作到12月30日就可以不用上班了.
根据相关法规当事人可得到的赔偿为: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当事人要求支付日为12/30当天.含12月份当月工资.
请问:1.经济补偿金.是按每个月的实收工资(税后)来计算还是按税前来计算?
2. 年终奖金每年都有发放,当事人已完成2011年度,因此2011年的年 年终奖是否可以要求发放.?
因其领导有在每年的年终会议上都说明了(1.1~12/31)在职的人员有年终奖.有会议记录为证.
3.公司没有出具终止合同证明
情况2:原本需要上班到12/30的在12/15当天其领导找当事人谈话,说现在已招聘到新人了,工作上新人在做,你手头上没什么事情了可以从明天(12/16)开始就不用来了,工资帮你算到12/30.
请问:1.此种情况是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属于终止合同?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提前1个月通知,
经济补偿金应如何计算?
2.公司没有出具终止合同证明也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公司没有帮员工在试用期内购社保,补办可以吗?其他员工都一样没有在试用期内购社保,没有相关的处罚吗?标准是什么?从2006年到现在一直都是这样.
4.劳动合同作假,全部人的劳动合同在2009年之前的个人都没有拿到手,全部在公司保管.2010年开始的合同工作部门不管是"生产部"还是"办公室"的,全部被要求写成"加工部",职务不管是"课长"还是"财务 ",全部被写成了"加工员"
为了逃避责任,劳动合同当中的绩效薪酬或奖金的计发办法及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实际在工资里及公司发布的通知上全部都进了说明如何支付,但劳动合同上全部盖了空白章.因此这种合同完全没有实际意义.只是为了应付员工签合同.相关的处罚有吗?具体是怎样的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