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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9年9月份参加工作2010年一月签了一年的合同,可是因为效益不好,厂里总放假,2011年也没给签合同,但是也上班,不过还是上上班就放假,可是现在有人告诉我说,厂里一个月以前就不给交社保了,现在也不给签合同了,就算解除合同了,请问这样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1-12-18 16:15:1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只要你现在孩子啊单位上班,即便没有签订合同也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单位要和你解除合同,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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