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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的是1985年单位分给我的房子。1989年我将档案转到另一单位,因与这个单位权力人发生纠纷,至今未发给过我工资并且拿着我的户口粮食关系不转给我,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也没有。现在原住房单位要我将近二十年的房租水电及物业费结清。请问:我在另一单位没过工资,也没有任何生活来源,我怎么按在职人员给他交这个费呢?国家有这方面的规定吗?像我这种情况按应按什么交才合情合理呢?

其它综合
2011-12-18 10:57: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