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案子应该视同已经撤销的案子吗?
有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子:1998年当事人被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由办案机关、厂家、当事人公司通过三方协商同意进行一次性补偿罚款处理,具体为一次性赔偿厂家22万元,交办案机关3万元罚金。公司当时全额办理了这些处罚手续,邵阳公安局及厂家均表示同意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一次性了案并不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取保候审期满后事过十多年一直未办结案手续。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明确指出: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之规定,特请问:上述案子应该视同已经撤销的案子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