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与公司签定合同是2008年10月30,当时是规定试用期三个月,合同期限是一年.后2009年1月1日签定一年期劳动合同.2010年1月1日签定一年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12月14日公司要我签定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的合同,我已经签了,但是后来了解到签定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是应当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是公司却与我签定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可以就向公司没有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吗?应该怎么计算赔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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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不可以就向公司没有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
追问:劳动法第14条不是规定,签定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可是公司却主动与我签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啊,这种情况没有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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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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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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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追问:为什么不能?劳动法第14条不是规定,签定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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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