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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与公司签定合同是2008年10月30,当时是规定试用期三个月,合同期限是一年.后2009年1月1日签定一年期劳动合同.2010年1月1日签定一年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12月14日公司要我签定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的合同,我已经签了,但是后来了解到签定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是应当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是公司却与我签定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可以就向公司没有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吗?应该怎么计算赔偿时间?

劳动纠纷
2011-12-15 18: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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