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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正式在编职工,获得多种荣誉,七年前单位内部比较乱,便与领导达成口头协议,两不找,(没有文字凭据),就离开了原单位,不拿工资,从事自己喜欢的工作。前任领导离任后,后任领导当时就将我当旷工给除名了,登报公告,我没看到,也没有接到任何书面通知,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前两天才听说了被除名这个事儿。我想问:1、单位这个程序合法吗?2、如果通过仲裁,我要求单位改变当初的除名决定,行得通吗?这么多年过去了……

劳动纠纷
2011-12-14 12: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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