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
想请教一个问题:我的第二套房子是在2010年9月24日预定的,且当时预付了5万元现金,合同是开发商于10月2日通知我去签订的,今年2011年12月13日开发商通知我拿新房钥匙,结果通知上写交契税要按照3%来交,上面是这样说的:2010年10月1日以后签合同的,且是属于第二套房子的需要交3%,现在我的争议是:我是9月24日付定金的,而且如果开发商提前通知我有这个新政策的话,我完全有可能在10月1日之前签掉合同,从而可以省掉一半的契税,您说我可以为此事找到开发商去理论吗?谢谢!
2011年12月12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