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 北京市 农业户口 2005年4月与渔阳联合出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和《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其中约定我根据渔阳联合出租公司工作需要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并按照营运任务承包合同及岗位责任制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营运任务,渔阳联合出租公司则为我提供符合交通管理局规定的营运车辆 , 并向渔阳联合出租公司缴纳车辆价值保证金和营运收入保证金共计1万元 . 合同是每年续签一次。今年的合同是1月份签的 应该到2012年的1月份到期 结果公司11月底就把车收回 。有以下几个问题向您请教。
一 关于时效 我能要回哪年的保险? 有什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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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当初所交的保险情况,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到保险公司申请退还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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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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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向当地的劳动部门投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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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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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么有问题,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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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当初所交的保险情况,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到保险公司申请退还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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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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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