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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者与我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1年,租房押金1300元“备注:租房终止,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租赁合同“双方责任及义务”中有一条这样规定:“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承租者刚好住满9个月,因家中原因,打算搬走,他提前一个多月通知了我(但他打算搬走的时候刚好是腊月二十七,那个时候房子也不好转租出去)。 请问这种情况,承租者是否构成违约?我是否可以向他索要违约金,或直接从押金中扣除?若要收违约金,那么收取多少合适? 谢谢!

合同纠纷
2011-12-12 11: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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