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者与我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1年,租房押金1300元“备注:租房终止,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租赁合同“双方责任及义务”中有一条这样规定:“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承租者刚好住满9个月,因家中原因,打算搬走,他提前一个多月通知了我(但他打算搬走的时候刚好是腊月二十七,那个时候房子也不好转租出去)。
请问这种情况,承租者是否构成违约?我是否可以向他索要违约金,或直接从押金中扣除?若要收违约金,那么收取多少合适?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