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抚恤标准,统一以我省职工最低标准的相应数额计发,具体标准为:
(一)丧葬费:7个月。
(二)一次性困难补助:6 个月。
(三)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因公死亡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60%发给,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55%发给;非因公死亡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50%发给,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5%发给。离休人员遗属仍按闽人薪[1996]39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低于上述标准执行。
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因公死亡的为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因病死亡的为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离退休人员以死亡当月的基本离退休费作为基数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