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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家台资公司工作了4年,今年6月份辞职的时候有3600多的提成公司只给我了1700多(10月份左右给我的),其余的款项就没有交代了,我是否能够按照拖欠工资对企业进行起诉。(提成制度没有在合同中表标明;但是公司发放过相关的提成文件,这也是销售人员共知的) 另外,我同事是10月份左右也是在这个公司辞职的,当时他有一笔4000元左右的提成公司也没有给,当时他签的合同客户支付了90%,剩余10%是质保金得1年之后支付给公司(付款方式是标书中写明的),当时公司给的解释是没有收回10%尾款,离职了不给提成,但是这样的规定我们从来没有见过,也没有签署过相关的协议,而且这也不属于坏账,公司怎么能凭借自己的规定剥夺我们的工作成果呢? 这毕竟是我们自己的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还想请专业人士对以上两点希望得到专业人士的帮助谢谢!

劳动纠纷
2011-12-09 10: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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