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想咨询一下:2010年初购买的一套住宅,合同的交房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前该商品房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期间延期也没通知,直至2011年12月5日打电话要去交接,需缴纳连同维修基金燃气开口费7000多元,关于违约开发商只愿意赔付半年的物业管理费(半年的管理费也就200多元),其他的一概不承担,请问这算不算违约,可以起诉吗?我不在本地可否委托律师索赔?开发商把违约金变换成管理费合法吗?

刑事案件
2011-12-08 16:05:0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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