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与某公司在2010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我在今年11月3日口头先提出辞职,11月6号补交了书面报告,但是,我11号工作完,并且我的领导和同事与我交接和清点了物品才离开,公司要扣我9月份的奖金750元,10月份的工资3343元,11月份11天工资811元,还有1000元的岗位押金,前提要我签订一份同意扣除10月份和11月份的工资的协议才退还给我,另外,有574元的服装押金不同意退,我想咨询,我应该拿到多少钱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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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应该全数拿回来,单位不应该克扣你任何一份钱的工资。因为,既然你提出来,单位同意并办理了交接,单位不应当克扣你工资。即使你未提前,单位要证据证明你造成单位损失,你才可能被克扣工资。因此,你可以向单位提出要求,要求依法足额支付你的工资,否则,可以申请仲裁,依法维权。不清楚,可以联系或面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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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扣你的钱,公司如强行拖欠你可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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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你提前3天书面形式提出离职就可以,若过了过用期,你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就行了,你可以提出离职,要求结清全部工资。
收的押金应退还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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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扣工资,应该都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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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