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事由:家庭成员,父母,女儿,儿子(我)。父母曾在北京西城区拥有四合院一套,父亲为产权登记人。94年因听说要拆迁,甚为担心。我姐是外籍华人,听说对华侨有特殊照顾,父母与我姐办理了赠与公证,赠四合院给我姐。但公证后从未过户,产权证由我父母保存,四合院一直由我和父母居住。96拆迁,父亲出示94年公证给西城房管局,但被告知早已无效。 一套四合院拆迁补助仅为3万元,父母不得不向我姐借款20万元,加上拆迁补助,购回迁楼房三套A,B和C。98年回迁入住,一套A父母居住,两套B和C出租补贴生活,产权登记人都为父亲。父母本打算尽快偿还借款,但由于年事已高,看病花掉所有积蓄,并不得不在2005年卖掉一套房产B来维持生活。我姐不但不赡养父母,而且以借款为理由,多次索要全部房产。2006年被逼迫下,作为还债和赠送,过户给我姐一套房产A,同时附带一个条件:允许父母居住在A。 父亲数次立自书遗嘱,内容均为去世后财产留给母亲,儿女应照顾父母。07年父亲去世。母亲把最后一套房产C赠给我。 2011年我姐根据:94年赠与公证,拆迁借款,隐瞒她为继承人为由,起诉母亲和我,确权诉讼,请求判决最后一套房产c归她所有。 西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为合同法186条(公证赠与不能任意撤销)和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看似有理,实则违背了“法不溯既往”原则。94年的赠与公证早在96年拆迁时依据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赠与公证细则第7条),已认定无效。几年以后,新的法律出台(合同法1999年,物权法2007),把十几年前法律认定无效的合同再次认定有效,显然违背法不溯既往的原则。 同时法院把父母所有房产判给拥有千万产的不孝的女儿,而导致一个耄耋老人无家可归(我姐把母亲从居住的房产A中赶出),显然侵犯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助纣为虐。幸好我还有能力来赡养母亲,不至于母亲流落街头。 请专家指导一下如何上诉。

继承
2011-12-06 16:07:12
共有6位律师解答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