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1年5月15日在北京某公司入职,当时签订的一年期的合同,这份合同让我本人签了字后就全部由人资部给收回了,人资部的人说合同加盖了公司公章后会给员工一份,后来我又跟人资部要了几次合同无果。入职签合同时人资部跟我说明的是试用期三个月,但是到八月份该转正之时,人力部让我填了一个转正申请单后说是让我等待领导找我谈话,领导忙、出差还没回来等理由搪塞我一直拖着不给我办转正手续。就在前天(11月29日)人资部突然找到我说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第二天办理了离职手续。那么有以下四个问题想麻烦您帮忙解答一下: 1、(麻烦给重点解释一下)作为补偿金一项,公司只同意补偿给我一个月的工资,但是公司并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解除合同,是否应该再补偿给我一个月的待通知金,也就是应该一共补偿给我两个月的工资?这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和待通知金是依据劳动法中的哪几项条款说明呢?2、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我目前已和公司办理完了离职手续并领了一个月的工资和一个月的补偿金,请问后续我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让公司支付我当时没有达成一致的待通知金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