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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对医疗费法院依“损益补偿”原则说医保报销费用不予赔偿,但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通过社会保障系统获得赔偿,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第三人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说明医院不能因为被上诉人获得医保统筹基金赔偿而免责,但宝鸡法院却按“损益补偿”原则认为医保已报销费用不予赔偿,到底该不该赔偿?

其它
2011-12-02 15: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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