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员工2010年12月底在生产过程中操作不当发生工伤,八月份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员工要求赔付十级工伤待遇31000元,支付鉴定费350元,支付2010年12月24日至2011年8月30日停工留薪工资20000元(其平均工资为2800元),补交2010年7月入厂至2011年6月的综合保险费(我公司未为其交综保)。
而我公司不认同,当时医院就诊医师并开出3个月的医疗休假单。休假单期满后即可正常工作,所以我公司只需支付工伤医疗修养期3个月的工资。2011年1月14日最后一次复查加三个月的休假期,其应于2011年4月13日到公司报到,但一直未请假也未正常上班,按公司《员工手册》第六章第二条规定,我公司员工无故连续旷工7天以上作自动离职处理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此员工手册公司有在公告栏张贴)。所以此员工于2011年4月21日起已自动解除劳动合同非本公司员工,所以我公司只需补缴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的外来人口综合保险。我公司愿承担一次性赔偿31000元,支付伤残鉴定费350元;
支付2011年12月24日至2011年4月13日的工伤期间工资9000元;补缴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的外来人口综合保险。
但是仲裁的裁决书下来是按此员工的要求裁定的,想咨询下我公司还有上诉的必要吗?是不是的确要支付这么多赔偿?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