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一个二手房交易的问题,我是买方。我在2010年3月份与卖方签定了二手房购房合同,合同上条款是写卖方拿80万,房子的税费由我承担。当时他们的房子房产证、土地证还没办下来,开发商原本说6月份可以办下来,卖方也是这么跟我说,但没有在合同上体现。房子的两证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拖到2011年11月份才办好。这套房子如果在2010年交易税费是6万左右,现在交易的话税费要9万,多了3万块。这3万块应该由谁承担?解决这个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吗?原来签订的合同中的条款没有提到税费涨价后由谁承担,是否不利于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