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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别人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同,从2006年9月5日到2009年9月4日,合同规定:租金期从统一开业(统一开业标准:入住率达到65%)后免一个月后算起。由于一直没有达到入住率,我也就没有交房租,对方便于2010年10月12晚破门而入强行搬走了我所有东西,无奈之下我把对方告上了法庭,可出人预料的是,法院却判我付给对方从2009年9月到2010年10月的房租。合同应该从何时算起,签订那天还是交房租那天?谢谢!

合同纠纷
2011-11-27 22: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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