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3月17日入职本公司任主管一职,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2600元,合同期限为一年,可是在2011年8月23日单位要求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我协商赔偿一事,商定后要求我写一份辞职书,我说可以,只要赔偿合理我可以写,当时我写了辞职书放在抽屉里,并没有上交,第二天我打电话给我单位的领班要他把我抽屉里的东西整理好,特别强调她把我的辞职信收好我要过去取,可是在我去取东西之前,领班却把辞职信交给了公司,我要求她给我写一份未经我允许私自把我的辞职信交给公司的行为的证明,可是他却不给我些,公司一直未给我缴纳养老保险,由于公司得到我的辞职信后只答应给我补缴保险,其他赔偿不予支付,所以我通过仲裁来解决,可是调解不成,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我能得到多少赔偿,是否有必要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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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 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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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不成的,只能向法院起诉解决。获得的经济补偿一般为工资的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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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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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