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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06年3月与公司签订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违约金1000-4000元,2006年11月底公司通知我要休假1个月,工资500月,并签订协议,为期1月。我于2006年12月29日打电话询问领导何时上班,领导回复等通知。2006年12月31日,公司通知将与我解除合同。请问我应获得多少赔偿才合适,公司并未提前30天通知我,我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赔偿,我是不是应得2个月工资的赔偿呢,希望能早些得到答复谢谢

劳动纠纷
2007-01-03 17: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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