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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从95年进公司工作至现在,期间共签了3次合同,最后一次是5年,现就快到期,以前签的合同都是注明详细工作地址,现公司处在异地搬迁时期,由于搬迁具体地址还未确定,所以公司准备让我们续签的合同工作地址只写广州市,而未注明详细地址,由此做法让我们很是担忧,特此问题想向法律专家解答下面3个问题: 1.如果公司提供的合同同意注明原详细工作地址,而我们不愿意续签的话,公司是否还有经济补偿我们? 2.如果公司提供的合同不同意注明原详细工作地址,致使我们不愿意签的话,公司应否经济补偿我们?有补偿的话应该如何计算? 3.我们从95年开始为公司服务,到我们合同期满时共17年,现在有几种计算补偿金的说法,不知那一种计算方法才对?我们现在月均工资2500左右,远远没达到市平均工资的3倍,是不是也最多只补偿12个月工资? 1.)总补偿额 = 07年月均工资 * 13(08年前) 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 * 4(08年后)---共17年 2.)总补偿额 = 07年月均工资 * 8(08年前) 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 * 4(08年后)---共12年 3.)总补偿额 = 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 * 17 ----共17年 4.)总补偿额 = 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 * 12 ----共12年 5.)总补偿额 = 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 * 4 ----只补偿新劳动法实施后4年

劳动纠纷
2011-11-25 23: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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