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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去年6月份进的公司,现在还在职.因公司经常加班严重超时,最多时有130小时,今年89月还加了120小时.但最近2月订单减少,公司未安排我们加班!我们的合同约定工资是底薪2300,岗位津贴是750.公司一直是按2300作基数给我们算加班费的.这样做符合劳动法吗?若不合法,我现在想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要班费么?并要求公司经济补偿么?是可以要求2个月的补偿么?对了,还有听说劳动纠纷的时效是60天,我们是10号发的工资条,那是不是我只要在下个月10前提起就行.谢谢!

劳动纠纷
2011-11-20 13:45: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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