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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我于2010年4月27日入职原单位从事的是技术类岗位的工作,试用期工资是1800,在2010年7月15日,原单位劝退我离职,我不同意,仍然照样上班,可是原单位的行政经理叫人不让我进入原单位,在2010年7月20日的时候,原单位的总经理以我无故旷工三天为由,口头通知开除我。在2010年7月20日,我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提出的仲裁请求是: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4980元2、加班工资227元3、经济补偿金 900元4、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保因为原单位在劳动仲裁庭才提交证据,而且还尽到10几分钟,劳动仲裁没有支持我的仲裁请求,理由是我在个人简历上的一家单位的工作时间与实际不符,按《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无效的合同规定。我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了一审程序,要求判决如下: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5575元2、加班工资227元3、经济补偿金1800元4、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保其中,一审立案时,我填写的经济补偿金是900元,后来我在法定期间变更了诉讼请求,改成了1800元。一审除了不支持加班工资,其它都支持了我的请求。原单位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在二审,虽然是组成了合议审,但只有一个审判长,另两名法官都没有出席参加庭审。审判长的态度是要我同意调解,我当时确实是想早点结案,拿到钱,所以也就同意了,审判长在法庭上撰写了一份调解协议,双方都签字了。二审审判长说没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认定,提出5000元的调解方案,二审上诉人已经把钱转账到我的银行账户。二审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都签收了。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如下:1、上诉人于指定时间把款转账到某个银行账户下。2、被上诉人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劳动争议就此终结。3、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我现在想补充一些我当时没有在劳动仲裁提出的请求,分别为:1、撤消公司的开除决定2、补给离职证明3、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1800元4、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也就是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到二审时才结清,拖了近9个月的时间)不知道还有哪些权利可以争取的,如果还有,请告之。我知道仲裁的时效是1年,时间不是问题,主要是二审时双方调解了而且二审的上诉人给付了金钱了,我是否还可以争取我还没有请求仲裁的权利。

民事相关
2011-11-17 10: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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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