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就房产和合同方面的问题进行咨询。我于今年8月通过拆迁置换的方式在哈市购得一处房屋,置换合同中有房屋按实测米数“多退少补”的条款。而由于开发商自身工作的原因,错误地将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的房屋登记为80平方米,导致我们在选房时选择了超出承受能力的房屋。现在开发商要求我们补齐10米的房款,但这已经超过了国家对于绝对误差3%的规定。而且在《合同法》也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提出“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我想问的是这个“多退少补”的约定是不是排除了我的主要权利,背离公平原则,应该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呢?我们可不可以只补齐3%的部分呢?现在开发商认为他们有工作过失,提出以4650元的价格补齐10平米,但这也高于按3%补款的数额,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