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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经营电脑产品的,有人多次向我出售电脑,说自己是专门做单位回收的,并且给我出示了伪造的证明(后来警察调查时知道的)和本人的身份证。我是以1000元收购,1200元卖出了一部分。警察调查时我上交了未售出的部分,还有小偷给我的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这种情况下能证明我确实是不知情的吗?是否构成犯罪? 事情过去两个月,警察打电话给我,要求我交出售出部分的钱款,这合理吗?

刑事案件
2011-11-17 07: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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