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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六月,一人抱来一台旧的电脑主机.称是自家用的.他当时留下了自己家的户口本、联系电话。我弟弟以300元的价格收购后,派出所的民警一天来抱走了这台电脑主机,并告之是脏物。几个月之后,检察院以收脏罪起诉我弟弟,法院受理了此案。庭审时,偷东西的人也给法官说明,我弟弟不知道这是脏物,(案发后,小偷被关在了看守所,我弟弟从来没有接处过此人),但几天后法院判决书下达.认定收脏罪成立,并处罚金5000元,理由是我弟弟是电脑专业从业人员,应知道这是脏物,在收购的过程中,我们也问过他。是不是他自己的东西,他都说是他家的,因家里换新的才不要这台机器。本案中,另一被告在知情的情况下收购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和数码相机,检察院签定价格为14400元人民币,我弟弟收购这台电脑主机为3800元人民币,但法院在处罚金时,同为5000元人民币。   请教律师:  1:是不是电脑专业人员这能不能成为定罪的证据?  2:对于法院的处理结果是不是公平公证?

刑事行政
2006-12-04 17: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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