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9月6日进公司工作,每天工作11小时,两个礼拜才休息一天,而且期间公司没有和我签定合同并交纳保险(公司员工全部一样),昨天上午我们8人根据劳动法38条同时以公司未签定劳动合同,未交纳保险以及加班时间过长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结清工资,但公司以辞工必须提前一个月为由拒绝签收,后我们以快递方式将辞职通知递交公司,并保留了快递公司的底单。我想问下,我这样做是否正确,如果正确公司仍然不结清工资,我们可不可以到劳动监察科投诉举报集体维权。因为快过年了,我怕申请仲裁时间花的太长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