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法释[2000]4号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有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17日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