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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2011年农历正月初四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尺骨桡骨双骨折,都需要做内固定手术,当时医院没有现成的钢板,医生也推荐过钛板并且说钛板以后可以不用取,患者家属考虑到以后可以不用遭受取钛板的痛苦就接受了钛板内固定手术。事后几次复查医生简单肯了片子说回家调养就好,这期间患者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没有做太多次复查,只复查过三四次,多次医生没时间具体接待。 截止到2011年公历11月13日,发现当时断裂的2根骨头有一根骨头已经骨枷链接起来了而另一根骨头一直是很大的断裂缝隙而且钛板断裂。别的医院的医生说患者是由于当时手术对骨头的固定不到位导致对钛板压力过大导致断裂。患者有骨质疏松。 现在请问,这种情况医院或者施展手术的医生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患者已经没钱治疗了,虽然费用不高但是对于患者的家庭来说那个费用已经是全部要靠借了,患者没有收入来源。我网上看到过,这样的事件如果依照医疗事故来说构成四级医疗事故,但是医疗事故诉讼起来比较麻烦,如果按照医疗过错来诉讼是不是容易点? 想请律师给点意见,如果选择诉讼我们需要做什么准备工作?当时第一次手术一共花费不太到2万也差不多,所以如果再手术也类似这个数字,如果算上诉讼费加上各种鉴定费用,我们的诉讼到底值不值得做?

医疗纠纷
2011-11-16 11: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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