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一精神病人,父亲已故,母亲也有精神病,现已改嫁。弟弟现在就读大专,爷爷奶奶均病逝。外祖父母年事已高,也不具备照顾其的能力。请问他现在的监护人应该是谁,是否是叔叔或伯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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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与精神病人 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应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该精神病人的其他近亲属都可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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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叔叔伯伯担任监护人的话,必须他们自愿也需要有关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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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或者其他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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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