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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公司,公司股份分别占40%、30%、30%,甲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来,乙私自伪造两份公司文件,分别为《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为丙将自己的30%股份转让与乙,和《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是同意乙丙间的股权转让,并由乙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将此两份文件提交工商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工商局经过形式审查,同意并变更了工商登记。试问:对乙的行为,如追究法律责任,应以何罪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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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4 09:41: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