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甲乙双方就甲方因录用为公务员、升学(留学)、参加(选调生、选聘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入伍等)国家及地方政府项目就业,无法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达成如下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如不属于以上情况,则需向甲方【注:甲方是本人,乙方是用人单位,那个约定条款是签协议时照模版抄写时没注意而写成了向甲方支付...现在已经盖章了】支付违约金叁仟元整。
第十条: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协议。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违约金【这里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划掉了没有填】元,建议不超过人民币贰仟元)如甲方或乙方未如实介绍自己一方情况或隐藏不良事实,对方可解除本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上的约束内容就是这两条,请问:1、通过这些能否保障我的权益 2、如果我违约不去该公司,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需要交付违约金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