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如果你完成了相应的认购手续之后,那么你的身份也就是股东之一,你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关系,主要受《公司法》调整;第二,你同时是公司的员工,那么与公司的关系,主要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换而言之,你的股东和员工的身份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属性,在上述两种身份确定后,不应当存在必然的关联性。如果员工履行了正常的辞工手续,除法律另行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承担额外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不能额外附加剥夺你股东身份的法律责任。所以说所谓投的钱不会退的说法如果不是对合同的误解,那就是违法的。按照通常的做法,员工持有的内部职工股,在上市时可以把自己的股份托管在要上市的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