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黄**)因与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2005]张行初字第13号《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和[2006]苏中行终字第10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于2008年12月4日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苏检行抗[2009]3号《行政抗诉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法院作出[2010]苏中行再终字第0001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裁定:“维持本院[2006]苏中行终字第10号行政裁定。”我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苏行监字第11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我仍不服,于2011年10月1日,分别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据此、我在此向各位咨询的是:1、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何时能给我书面回复?2、我能否委托你们律师查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