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2000年改制完成,我与原单位2006年解除劳动合同,当时只拿到了2000年前的买断工龄款。由于原单位没有支付改制后六年的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我2006年8月提出劳动仲裁,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并于当年十月开始施行,当时我的案子还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可裁决的结果是说此案属政策性问题,驳回,一、二审也是一样。后来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还是驳回。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说是申请再审后的案件再提出再审申请不再受理,我现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还能行吗?劳动争议是民事案件吗?如果说不行,我还有其它的途径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