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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已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仲裁裁决,本裁决裁定为:1.我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配合对方办理煤气过户手续,2.要求对方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立即支付我231750元,如果对方不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民诉法》229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裁决书送达后对方当事人曾经写信给我,要我按照仲裁裁决履行,可我对本裁决不服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最终被法院驳回。现在我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我能请求对方支付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吗

债权债务
2011-11-12 22: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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