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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某于2008年8月6日被一公司聘用,签订了2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3个月使用合格,转为正式工。2009年4月,李某结婚,同年5月,李某怀孕。10月10日,公司以孕妇不能正常从事工作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11月1日,李某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李某等生完孩子后,于2011年4月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再次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行为无效。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裁决驳回仲裁请求。请结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分析。

民事相关
2011-11-11 14: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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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