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签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200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2006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通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请问: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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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丁某仅负有偿还第一次借款剩余两万元的保证责任,对其后王某续借的四万元不承担责任,因此该笔借款未通知丁某征询其是否同意。详细咨询可以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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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有还款的责任,但是可以提起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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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带有关材料当面咨询;要看丁某担保范围、担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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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只对2万元负有偿还责任,对2006年王某所借的4万元无偿还责任,因为王某2006年借款时未征得丁某同意,丁某对此借款无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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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